新生嬰兒出生落戶
發(fā)布日期:2022-01-17
事項名稱 | 新生嬰兒出生落戶 | ||
實施部門 | 屬地派出所 | ||
權利類別 | 行政確認 | ||
法律依據(jù)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 | ||
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 | 不收費 | ||
申報材料 | 一、基本手續(xù): 1.父母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、結婚證。 2.雙軍人現(xiàn)役軍官或女士官的,需提供軍官證或士官證、居民身份證(或《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》)、服役部隊師(旅)級司令部(士官)或政治機關(軍官)出具的服現(xiàn)役證明、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軍人注銷戶口證明。 3.出生醫(yī)學證明。 4.戶主居民身份證。 二、除基本手續(xù)外,還需根據(jù)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手續(xù): 1.非婚生育隨父落戶的,還需提供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。 2.符合“女士官駐地在我市的,其新生嬰兒可以在我市女士官駐地辦理呈報出生戶口登記”條件的,還需提供女士官的《任職命令》、《士官選取報告表》。 3.符合“父母雙方均為現(xiàn)役軍人或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或一方為現(xiàn)役軍人另一方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落戶戶籍在我市的祖父(母)或外祖父(母)”條件的,還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以及新生嬰兒父母與祖父(母)或外祖父(母)的親屬關系證明。 4.新生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,需父母同時到場簽字確認。 5.農村居民在農村地區(qū)辦理新生嬰兒出生落戶的,需由落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同意落戶證明。 | ||
承諾期限 | 即辦 | ||
咨詢電話 | 0415-7144492 | ||
受理形式 | 屬地派出所窗口 |